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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劳社[2009]8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9-06-17 | 生效日期:2009-01-01 |
直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浮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云府办[2009]25号),鼓励市直企业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推进我市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现将市直企业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办法
根据《云浮市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施办法》(云府办[2009]25号)精神,为鼓励市直企业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推进我市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当年新招用云浮籍农村劳动力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市直各类企业(含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
二、补贴标准
对一次性新招用5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企业按每人50元给予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就业补贴。超过100人的部分给予每人80元的补贴。补贴计发以当期新增就业人数核定为准。
三、补贴申领程序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期限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后,向市劳动保障局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市直企业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企业与新招用的本地农村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帐单;
4、银行出具的基本帐户证明;
5.招用本地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6.企业新招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市劳动保障局对用人单位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出具审核意见后,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核定后,将补贴资金划拔至用人单位基本账户,同时将补贴发放情况抄送市劳动保障部门。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申报。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永久终止其享受补贴申请资格,并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从2009年起施行,至2012年底止。
附件:
广东省云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09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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