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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预[2010]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0-03-04 | 生效日期:2010-03-04 |
各有关单位:
按照“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的工作目标,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2010年继续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原则
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将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深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继续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着力体现三个原则:一是与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要求相符合;二是与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衔接;三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清理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类收费清理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22号)规定,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的行政许可类以及未经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非行政许可类的职业资格考试和鉴定,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
(二)以落实行政审批清理成果为契机,清理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本市目前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涉及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对涉及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出停止征收等建议;对已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出相应调整建议。
(三)对收费立项依据年代久远、与社会经济发展及政府职能转变不相适应的,或不符合当前政策导向且征收成本高收费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梳理基础上提出取消或停止征收的建议。
(四)按“成本补偿及非盈利”原则,对部分收费项目标准偏高的,书面提出降低收费标准的建议。
(五)对建议取消的收费项目,清理相对应的收费依据及批准文件,书面提出废止或修订的意见。
三、清理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
(一)3月20前,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收费清理原则及要求,对本部门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进行清理,并填妥附表,形成清理报告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
(二)4月20前,结合各单位上报情况,市财政局梳理形成本市拟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初步意见,市物价局梳理形成本市拟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初步意见,并听取相关部门意见。
(三)5月份,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将研究形成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报告。
联系人:上海市财政局 黄永华 电话:54679568*20128
沈 毅 电话:54679568*20125
上海市物价局 孙 燕 电话:23113928
附件:2010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表.xls
上海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2010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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