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关于印发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教字[2009]2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9-11-06 生效日期:2009-11-06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推动我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健康发展,省财政设立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并制订了《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务必在2009年11月16日前通过“教科文信息管理平台(http://www.czjkw.net)”完成今年的项目申报工作。

  浙江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民工就业子女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的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两为主)政策,推动我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健康发展,省财政设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向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较多、条件薄弱的公办学校倾斜。对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较多的民办学校,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的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主要用于学校基础设施改造、教学设备购置,不得用于人员开支、学校运转、归还债务等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学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学校;
  (二)学校在校生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占10%以上;
  (三)以往年度省财政安排的各类教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能及时完成项目建设并按要求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财务管理规范。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一)专项资金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学校,均可按照本办法申报专项资金补助。
  (二)学校申报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建设内容、项目预算、建设期限。
  (三)市县财政部门对学校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科文信息管理平台”报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各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人数和项目申报情况,审核确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和项目预算。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人数,以通过“教科文信息管理平台”上报的上年末各地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生数为准。

  第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安排的教学设备购置类支出,实行政府采购;基础设施改造类支出,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

  第九条 建立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资金、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市县,省财政厅在下一年安排专项资金时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专项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2009年11月06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