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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变动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0-03-03 生效日期:2010-03-03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关于确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10]75号)规定,我省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从2010年1月1日起变动如下:

  1、娱乐业“游艺”税目营业税税率改为“5%”。
  2、娱乐业“音乐茶座”税目营业税税率改为“5%”。
  3、娱乐业“网吧”税目营业税税率改为“10%”。
  4、娱乐业“高尔夫”税目营业税税率改为“10%”。
  5、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税目营业税税率改为“15%”。

  我局已于2月22日对网上报税系统的数据进行了调整,请您纳税申报时,认真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

  填写营业税申报表时,对于税率调整的应税项目,税款所属期在2010年1月1日以前的,选择原有的应税项目;税款所属期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的,选择列表中对应的应税项目。
  013 歌厅(10年1月1日起适用)
  014 舞厅(10年1月1日起适用)
  015 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10年1月1日起适用)
  016 卡拉OK歌舞厅--练歌房(10年1月1日起适用)
  017 卡拉OK歌舞厅--恋歌房(10年1月1日起适用)
  018 音乐茶座--酒吧(10年1月1日起适用)
  019 高尔夫球(10年1月1日起适用)
  020 游艺场(10年1月1日起适用)
  021 网吧(10年1月1日起适用)

  填写综合申报表时,对于税率调整的征收品目,税款所属期在2010年1月1日以前的,选择原有的征收品目;税款所属期在2010年1月1日以后的,选择列表中对应的征收品目。
  0655 网吧(10年1月1日起适用)
  0656 舞厅(10年1月1日起适用)
  0657 歌厅(10年1月1日起适用)
  0658 卡拉OK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恋)歌房)(10年1月1日起适用)
  0607 歌舞厅(10年1月1日起适用)
  0608 音乐茶座(包括酒吧)(10年1月1日起适用)
  0609 高尔夫球(10年1月1日起适用)
  0610 游艺(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其它)(10年1月1日起适用)

  如遇问题,可拨地税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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