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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10]75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0-02-20 | 生效日期:2010-01-0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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