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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经信技改[2010]14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0-02-09 生效日期:2010-02-09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有关企业:

  为提高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部署,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09]463号)要求,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10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知当地相关装备制造企业(除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承担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外),按照财关税[2009]55号、工信部联财[2009]463号、工信财函[2009]168号文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汇总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属企业可以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集团下属的子企业申报税收优惠时,由集团公司汇总申报,但需按要求附上所有申报子企业的材料,所附合同证明文件的卖方或承包方应为申报企业。
  承担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当按规定直接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免税申请文件。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所列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此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三)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四)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五)已有相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业绩或合同订单,具体销售数量按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要求。

  三、申报材料要求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申报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请严格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附4要求撰写。
  (二)其他文件材料(按财关税[2009]55号文要求)。
  报送我委材料可先提交一式三份。经我委对企业提交的资格认定申请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我委予以受理;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应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经形式审查后的材料应报齐一式十份,有关文件或材料应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并将相关申请文件及时抄送当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广东专员办。

  四、申报时间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于3月1日至31日受理新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申请文件。各地企业由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汇总上报,各省属企业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请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将相关文件、材料报送我委技改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蓝艾青
  联系电话:020-83135836
  传真:020-83133364

  附件:1.工信部联财〔2009〕463号文 (略)
     2.工信财函〔2009〕168号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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