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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地税函[2010]5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2-12 | 生效日期:2010-02-12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66号)文件下发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统一实行了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深受纳税人欢迎。但与此同时,各级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工作事项由工本费收支相抵略有盈余变为零收入纯支出,增加了基层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为减轻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带来的基层税务机关征收成本加重的问题,省局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明确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浙政发[2008]66号文件规定,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省局票证管理中心将调低与基层税务机关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结算价格,按照进价加保管、运送及税费[进价×(1+10%)]进行结算。
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支出仍由各地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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