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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中山地税函[2010]2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2-09 | 生效日期:2010-02-09 |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关于调整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10]6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中府办[2010]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04]9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养农(居)民。
二、调整办法
(一)按500元基数缴费的,基本养老待遇提高至每人每月335元;
(二)按300元基数缴费的,基本养老待遇提高至每人每月201元。
三、上述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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