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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锦地税函[2009]17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12-30 | 生效日期:2009-12-30 |
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
你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申请》收悉,经2009年12月28日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办公会审批,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140号)第八条:“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以及《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辽税政四字[1990]84号)第十一条:“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市税务局审批,给予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照顾”之规定,结合你单位消防通道、防火、防爆安全用地情况,免征你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消防通道、防火、防爆安全用地2009年的土地使用税5094878.88元(免征土地面积437125.90平方米),其中: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免征土地使用税4278404.13元(免征土地面积351628.37平方米);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 (锦州港罐区) 免征土地使用税698982.30元(免征土地面积77664.70平方米);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六陆分公司免征土地使用税117492.45元(免征土地面积7832.83平方米)。
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六陆分公司 (兴海仓储车间)申请减免的土地使用税,因不符合减免条件,不予减免。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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