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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地税函[2009]42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12-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证书(含《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许可证列举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如网络游戏、气象信息服务等),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上述增值电信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62号)第二点有关“个人独资企业将企业名下不动产产权过户到企业投资者个人名下的,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2009年12月28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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