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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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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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珠地税发[2006]19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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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5-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2000]第39号)市局补充意见停止执行。
二、《关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征收营业税、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2001]328号)市局补充意见中第一点、第二点停止执行。
附件:《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6]101号
2006年4月17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以下各项规定。
一、《关于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24号)第一、第二和第八点的规定。
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283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点规定。
三、《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1]432号)的规定,社会力量办学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执行。
四、《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300号)省局补充意见和《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确认我省首批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及扶贫龙头企业培育对象的复函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258号)省局补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