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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在全市实施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韶府[2006]3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5-15 生效日期:2006-05-15
 

 关于加快在全市实施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工作的意见
 
 
  根据《韶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在武江区开展了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试点工作。为了总结试点经验,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工作,现就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进一步完善全市实施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工作的有关业务操作规范提出如下意见:
 
  一、武江区试点工作情况
 
  《韶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发布后,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安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地税局在武江区开展了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试点工作。自2005年12月起,两局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进行了十几次的协调与磋商,并多次组织劳动部门与地税机关有关的业务人员到外地参观学习。在市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研究制定出业务操作流程,在反复讨论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保险费基数确认制,即:单位(个人)申报,地税实时核实,社保确认的操作办法并达成了共识。经过几个月的努力,社保费征收(武江)试点操作层面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正朝着有利于扩面征缴的方向发展,仅2006年3月份武江社保费征收扣除不可比因素,有较大的增长。
 
  二、武江区试点的基本做法与主要特点
 
  (一)基本做法
 
  1、社保局每月结帐后将所有需要申报工资人员的基础资料传送到地税局;
 
  2、地税局在企业申报缴费的同时,拷取最新的缴费工资数据作为次月的申报基础;
 
  3、地税局在每月25日前,将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数据传送到社保局;
 
  4、社保局根据地税局传送申报工资数据建立次月社保费的应征数,并建立每个参保人的明细台帐,同时将次月需要申报工资数据传送回地税局。按目前社保信息网络系统,参保单位可采取网上申报缴费工资的方式进行申报,既减轻双方的工作,又方便了参保人。
 
  5、业务操作与韶关市政府《韶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第十三条的要求保持一致。市政府令第19号“第十三条”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业务;负责核实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缴费资料;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及个人账户的记录、管理工作。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资料有误的,应当及时通知缴费单位纠正。
 
  6、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地税局认真讨论研究,制定出韶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规范业务流程,明确规范了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机关对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日常管理以及社保费的检查和技术操作细则等内容为目的职责权限。
 
  (二)主要特点
 
  1、业务流程更趋规范,参保人员办事便利。采取基数确认制,保留了原有的参保办事程序,避免了因改变征收申报方式而增加工作环节、影响工作效率的现象发生。群众反映是满意的。
 
  2、保证了数据的统一、准确性。武江区试点的操作模式是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等规定设置的,保证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数据源的准确性,为真实记录单位、个人的参保资料,记好个人帐户,依法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核发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3、政府投入少,见效快、服务有保障。信息系统是在我市现有的社保信息系统稍作修改就已经实现了,因此,没有因上一个新项目而增加市财政的负担,也不会因数据转换、数据迁移、程序完善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更不会因新开发系统影响为广大参保者提供应有的服务。我市现有的社保信息系统已运行多年,日趋规范,且近几年来通过实施“金保工程”以后,又投入了过千万资金,经过不断完善,又通过武江区试点的实践和总结,目前已步入正轨,基本达到“金保工程”技术要求。信息系统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获得社会的广泛好评。
 
  三、取得的主要成效
 
  从武江区试点的实践经验看,达到了做实基数较好地发挥地税机关实时核定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作用,也较好地实现了保持业务的平稳过渡,使单位(个人)信息准确登记管理的目的。
 
  1、做实了缴费基数。据市社保中心和地税部门的统计,自实施试点以来,基金增收约500万元,当月的缴费基数增加了10%左右,达到了强化征缴的目的。
 
  2、达到了地税机关“现审现收”的目的。采取基数确认制征收方法与原有的地税“代征”模式最大的区别是:基数确认制的征收基数地税机关可实时审定并确定征收金额,基金征收的主动权交给地税,改变了原来的“代征”模式,所有的征收数据都是由社保审定的操作模式,从而发挥有效地地税机关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保费的征收。
 
  3、有利于扩面征收。基数确认制既能较好地解决地税征收模式,保持社保业务的平稳过渡,双方信息系统和经办机构、人员的调整不大;又能充分发挥地税机关的征收作用,地税机关可直接按其查实的缴费基数、人数实施征收,达到做实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确保基金增收的目的;也有利于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登记管理,准确记录个人帐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和保证帐帐相符。
 
  四、加快推进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的意见
 
  当前,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要紧紧围绕38号文的要求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施《韶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落实征收责任,强化征缴力度,搞好优质服务,提高经办效率,积极推进武江区试点做法,加快在全市实施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工作。
 
  (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
 
  1、参保单位(个人)包括新参保和已参保的,持相关资料(例如:人员名单花名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新参保单位)、变更(包括人员增、减员变动)登记,注销登记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参保单位(个人)提供相关参保信息和资料,如新参保单位电脑号、新增人员个人电脑号,并核定参保单位每个参保人员投保险种的具体费率(含特殊险种按年、月,次计征金额)等资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时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送有关参保单位(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和注销登记事项信息,包括相关参保信息和资料,如新参保单位电脑号、新增人员个人电脑号,以及核定参保单位每个参保人投保险种的具体费率(含特殊险种按年、月、次计征金额)等资料。
 
  3、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个人),地方税务机关及时将名单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1、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缴费单位应当每月10日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2、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审核无误的,应当及时征缴入库和到帐确认,并保存征缴资料。
 
  3、缴费单位没有按全部参保人数申报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暂按申报数据先征收入库,对已参保人员未申报社会保险费的,要寻找原因,对不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的,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对需要补缴社保费的缴费单位及个人,须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对补缴情况进行审核批准后产生相应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应补征汇总申报数据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应收数据办理征缴手续。
 
  5、对改制(包括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一次性缴费(按规定预缴、补交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预(补)缴单位按时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6、当月办理参保登记、人员增减变动的,在次月进行申报和变更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可补缴参保登记、人员增减变动月份的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社会保险费的日常管理
 
  1、地方税务机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缴入库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按规定划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传送的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及单位缴费到帐明细表等电子明细数据,通过联网接口登记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个人台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登记时发现有误时,属于登记事项如费率(额)、个人身份等错误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通知缴费单位(个人)办理更正手续;属于征收过程中计算错误的,实时通知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通知缴费单位(个人)更正。
 
  3、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申报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通过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监控发现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个人),地方税务机关及时将名单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督促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关于社会保险费的检查
 
  1、地方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及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和检查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可以记录和复制有关资料,可以调取有关帐册、资料进行检查,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或个人保密。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及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关于优化缴费服务
 
  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可在每月1日至25日通过电话、劳动保障网站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公场所查询当月或以前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发现缴费记录有误的,应当在次月10日前凭征收凭证和缴款收讫通知书到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正。
 
  2、在接受企业业务咨询时,凡涉及计费基数、缴费程序问题由地方税务机关解释;凡涉及社保政策、登记问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释。
 
  3、加强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宣传工作,让所有参保单位(个人)清楚每一个险种的费率(额)和具体计征办法,依法缴费的应尽义务和权益,辅导缴费单位(个人)依法申报,正确计算应缴费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让参保单位知道所属员工应缴社会保险费单位(个人)分别负担的金额,为企业计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提供正确数据服务。
 
  4、客户端社会保险费申报软件,均摆上韶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韶关地税网的网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地方税务局征收大厅均提供电脑,由参保单位自行拷贝最新的参保单位基本信息,如新参保单位电脑号(社保编码)、新增人员个人电脑号(个人参保号),以及核定参保单位每个员工投保险种的具体费率(含特殊险种按年、月、次计征金额)等资料,以及客户端社会保险费申报软件。
 
  (六)关于技术操作细则
 
  单位按月申报缴费工资时,若地税修改单位工资基数后,解决如何能得到单位的新基数及单位应缴社保费额的问题。
 
  1、关于信息系统提供的三个函数:
 
  (1)用于记录要修改的个人的缴费基数。
 
  (2)用于重新生成单位的当月应缴社保费。
 
  (3)返回修改后的单位及个人应缴明细给地税。
 
  2、关于软件程序调用流程:
 
  (1)要修改一家单位的职工缴费基数时,可以先反复调用函数1,函数1至少有如下的几个参数:个人编号、单位编号、个人工资。函数1作用:调用一下,就会在某个临时表中插入一条记录。
 
  (2)把这家单位所有要修改的职工工资用函数1插入完毕后,可调用函数2,函数2会读取函数1插入的那张临时表中的数据,对此单位的职工基数及应缴钱数进行修改,最后汇总形成单位当月基数及应缴额。删除临时表中的数据。
 
  (3)地税部门可以调用函数3,得到修改后的单位当月的基数及应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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