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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法[2006]6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5-1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邮政单位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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