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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东国税发[2006]1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5-0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粤国税发[2005]283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审批权限问题
  (一)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一律按照省局《补充意见》有关审批权限范围上报省局或市局审批,暂不下放审批权限至分局。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局已以东国税转字[2005]301号文转发)第九条规定,因镇(区)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须报市局审批;因市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须报省局审批。
  (三)除金融企业呆帐(财产)损失、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外,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主管税务分局审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报市局审批。主管税务分局必须严格把好审批关,每年市局将对基层税务分局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
 
  二、关于资料报送及档案管理问题
  (一)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申请,由主管税务分局转送市局(含属省局审批权限),也可直接向市局或省局申请。
  (二)各分局要加强对纳税人财产损失的监管力度,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可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应要求纳税人在填报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在第30栏反映,并附送有关财产损失明细表。对属于本分局审批的财产损失,必须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三、关于受理、审批时限问题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属于基层税务分局审批权限的申请,各分局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的,经主管分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对由分局转送市局的申请,各分局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转送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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