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的广东分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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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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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粤国税函[2006]18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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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5-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的广东分公司二期工程项目申请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汕国税发[2006]57号)和《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追加投资的广东分公司二期工程项目申请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补充说明》(汕国税发[2006]101号)收悉。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是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经批准设立在汕头的分支机构,总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电厂。分公司2003年经批准二期工程项目建设、经营1*600MW火力发电机组,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四类第一款和第二款项目。截止2006年4月,总公司拨给分公司用于二期工程建设的资金为500570047.99元人民币,按现行汇率折算超过6000万美元。
鉴于分公司经批准实行独立核算并在当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989]国税外字第327号、国税函发[1994]38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对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二期工程项目取得的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