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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国税发[2006]9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6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申报表”),现行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新申报表由各市征管部门统一印制,印制规格为A4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采用订本式。新申报表的领购、发放、保管、申报、审核等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配合新申报表的使用,2006年6月30日前,总局开发配套软件,统一完成对综合征管软件中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升级;省局完成对全省统一的电子申报系统的修改(芜湖市开发的电子申报系统由其自行维护)。马鞍山市局完成对税务信息采集系统的修改,省局负责发布。企业所得税征管软件升级后,各地应及时试用,如遇难以解决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三、推广应用新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以及主管国税机关全面掌握纳税申报信息、加强税收征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地务必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帮助基层税务干部弄懂、弄通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全面掌握新申报表填报操作方法。所得税、征管、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在认真学习、深入领会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新申报表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2006年7月20日前,各市局将推广应用情况书面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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