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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东地税发[2006]11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5-1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以及省局的要求,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以下各项规定:
  (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2000]14号)市局补充意见。
  (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东地税发[1997]10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二点规定。
  (三)《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东地税发[2001]187号)的规定,社会力量办学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执行。
  (四)《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2002]17号)的规定。
 
  二、为方便各分局掌握上述省局、市局停止执行的规定及替代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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