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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地税发[2006]9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5-12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南京市实际情况,对纳税期限问题,经请示省局同意,进一步作如下明确:
 
  一、印花税纳税期限
  1、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期限为按月缴纳,具体期限为次月10日前。
  2、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的纳税期限以一个月为一纳税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3、对于未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或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10日内计算贴花。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为:
  1、应纳税款在五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当年五月份一次缴纳。
  2、应纳税款在五万元(含五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在五月份、十一月份分两次缴纳。
  3、应纳税款在四十万元(含四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季缴纳。
 
  三、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期限
  1、委托车辆管理部门代征的税款,在车辆年检时一次性征收,对按公安部门规定两年年检一次的车辆,在车辆年检时征收当年税款,同时补征上年度税款。
  2、企、事业单位的应税车船,于当年1月份征收车船使用税。对纳税数额较大,一次缴纳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按半年或季缴纳。按半年缴纳的,应于1月、5月征收;按季缴纳的,应于1月、5月、8月、11月征收。
  纳税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限额缴纳各项税款,对不按规定期限和金额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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