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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国税函[2006]4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5-1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吉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关于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吉石化财字[2006]1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部分固定资产发生盘亏或已无使用价值提前报废,部分在建工程未达标提前报废,部分流动资产发生盘亏或变质已做销毁处理造成损失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1]170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其发生的固定资产净损失34235802.30元、在建工程净损失194036.00元、流动资产净损失3984938.64元(合计38414776.94元)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变价收入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当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前扣除项目的检查,发现申报不实或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税前扣除的,有权作出不予税前扣除的决定,并按照税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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