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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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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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吉国税函[2006]4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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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5-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关于申请税前扣除长春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等29户企业呆账损失的函》(吉光银函字[2006]3号)。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1]17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借款单位长春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等25户企业被依法破产、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所欠贷款无力偿还,造成银行贷款损失的实际情况,同意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借款单位为长春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等25户企业的呆账损失303792741.45元(详见附件),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上述25户借款单位其余借款造成的呆账损失,以及吉林省吉发企业总公司进出口公司等4户企业借款造成的呆账损失合计128816318.44元(详见附件),由于银行未依法向借款单位追偿、《担保法》实施后抵押合同无效、提供资料不全等原因,不予税前扣除。
企业收回上述已核销并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财产(含呆账)损失,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有申报不实或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作出不予税前扣除的决定,并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略)
二00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