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州分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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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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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吉国税函[2006]3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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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5-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延边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州分行《关于核销贷款呆账的函》(工银延州函[2006]3号)。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1]17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州分行借款单位吉林省和龙机器厂已依法破产所欠贷款无力偿还,造成银行贷款损失的实际情况,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州分行发生的借款单位为吉林省和龙机器厂的呆账损失23503000元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其抵押合同无效(《担保法》实施后签订的抵押合同,或抵押合同在前、贷款合同在后)造成的呆账损失15880000元,因属金融企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悬空债权,不予税前扣除。
二、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州分行借款单位珲春市宏大经济贸易公司及其担保单位均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欠贷款无力偿还,造成银行贷款损失的实际情况,同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州分行发生的借款单位为珲春市宏大经济贸易公司的呆账损失6500000元,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其除上述金额以外发生的,未依法进行追偿的呆账损失金额37081000元,不予税前扣除。
三、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州分行申请核销的借款单位为吉林延边林业集团和龙林业有限公司的呆账损失26890000元,以及借款单位为吉林延边林业集团八家子林业有限公司的呆账损失13170000元,由于其属于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债权豁免范围,应由其总行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方可税前扣除,本次不予审批。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