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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唐长山热电厂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国税函[2006]4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5-12 生效日期:2016-12-11
 

松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唐长山热电厂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松国税发[2006]2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252号)的有关规定,从2005年度起,大唐长山热电厂企业所得税不再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合并在北京缴纳,实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大唐长山热电厂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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