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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国税发[2006]113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5-08 生效日期:2016-12-1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我市为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二、在执行中遇有《通知》第三条所列的情况,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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