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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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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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宁地税发[2006]10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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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5-30 |
生效日期:2006-07-01 |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2.资产负债表(会企01表)、利润表(会企02表)
3.资产负债表(会小企01表)、利润表(会小企02表)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统一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接收、处理和应用的管理,运用财务报表数据加强税源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国、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5]109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指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制度以及总局、省局有关文件要求编制、报送的有关报表,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对省局有关文件要求编制、报送的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按总局和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对省局有关文件要求编制、报送的其他财务报表、相关附表和报告的报送办法,将另行规定。
第二章 报表报送范围
第三条 凡南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不需要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外,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
第四条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财务报表。
第三章 报表报送种类和格式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制度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的种类、格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会企01表) 、利润表(会企02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文件规定)
资产负债表(会小企01表)、利润表(会小企02表)(《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文件规定)
具体表式附后。如果企业现行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与以上述报表不一致的,应将有关会计科目进行归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送。
第六条 纳税人应将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上报税务机关的财务表种类、格式等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且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需要调整报送种类、格式的,应在年度终了前一个月内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章 报表报送期间及期限
第七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间为按月、季、年报送。
(一)凡年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户,应报送月报、季报、年报;
(二)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报送季报、年报:
1、0x20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2、3、年减免税款5万元以上的;4、5、主管地税机关列入重点行业管理的;6、7、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新成立的纳税人;8、9、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确定的其它企业10、(三)除上述按月、季报送的纳税人,其它纳税人均只报送年报。
第八条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月报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季报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年报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第九条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第五章 报表报送方式
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选择网络报送、直接上门报送等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鼓励纳税人采取网络报送方式。
第十一条 纳税人以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仍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相应报送纸质报表。纳税人经过CA认证、以电子签名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纸质报表不再报送。
第六章 报表报送管理
第十二条 市局有关处室应制定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流程、相应的体系文件和数据应用管理流程,相关岗位应严格按岗位流程要求落实责任.
主管地税机关应做好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相关事项的初始认定和变更维护工作,具体包括报送期限、报表类型、报送方式等。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报表报送情况的监控管理,及时统计未按期报送户清册,按规定做好催报工作。
第十三条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审核、录入(网络报送除外)和归档。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加强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并做好报送记录。凡符合规定的,当场在纳税人当期申报资料回执联上加盖报表报送受理印章交纳税人留存,或打当场打印统一格式的回执凭证交纳税人留存;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上报期结束内补正。
第十五条 以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由市局计算机技术部门通过系统校验、接收、读入、推送。凡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第七章0x20报表数据管理及应用第八章第十六条 市局有关处室负责开发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平台,统一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的报送、管理。统一开发财务报表数据分析、运用、推送和数据共享平台,发挥财务报表数据运用在数源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七条 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逐步纳入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平台管理。各项涉税审批、备案如果需要纳税人财务报表的,均从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平台调用。上级税务机关布置临时性需下级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调查表、统计表,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指标的,凡可以从财务会计报表公共信息中取得的,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纳税人财务报表数据的分析利用工作,特别是围绕重点税源管理、纳税评估选案、税务检查选案、行业税收政策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及《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纳税人已报送的纸质或电子财务会计报表遗失或残缺,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道歉,并由纳税人重新报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推广运用CA认证的电子签名报送企业财务报表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以往年度纳税人上报的财务报表数据的清理规范工作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随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一并下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