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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发改价格[2006]63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06-04-17 生效日期:2006-04-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经研究,现就民航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对按规定享受国内民航票价优惠政策的婴儿、儿童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实行优惠。其中,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
  上述规定自4月20日起执行,以出票日期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航 总 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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