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区地方税务局于梅州城区个人出租房产征收标准的请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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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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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梅地税梅江发[2006]1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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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4-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当前,梅州城区个人房产租赁收入的税收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税费走漏现象较为突出。我局为便于管理和平衡税负, 根据地方政府要求,参照各地的成功做法,充分考虑委托代征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摸底基础上,按照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拟采取分类别分路段办法按平方面积最低标准统一核定综合税额。经研究,对城区个人出租房产 (作生产经营用) 的租金计征营业税、房产税等各税费,核定每平方米最低综合税额如下:
第一类:江南梅江二路,核定最低月租金为50元/㎡。
第二类:江南梅江一路、梅江三路、梅江四路、法政路、江南路(一横街)、嘉应东路(二横街)、新中路、丽都路、梅龙路、彬芳大道(东山桥头至友谊宾馆),核定最低月租金为40元/㎡。
第三类:江北金利来大街、义化路、红门路、梅州大道(梅州中学至五洲城顺梅商业区内)、东门塘,仲元东路、仲元西路、中山路、梅石路、大康路、公园路、城西路、黄塘路、梅州大道(小花园口至秋云桥),江南梅新路、文化路、学艺路、华南大道,核定最低月租金为25元/㎡。
第四类:江南彬芳大道(友谊宾馆至火车站)、金燕路,江北小花园至五里亭路段、环市东-西路、东山大道(人民医院圆盘至东山桥头)、梅松路、侨新路、东湖路、江边路、凌风东西路、古洲路、五洲路、大浪口,核定最低月租金为10元/㎡.
对类与类之间房产(作生产经营用)的最低综合征收标准,采取临近类与类两者之和取平均数计算征收,其它路段、乡镇、农村以及偏远路段由检查股根据调查的实际情况按实核定征收。
上述均指首层有地面部份的房产(作生产经营用) 最低综合征收标准,对房产租赁(作生产经营用)二楼以上部份,由检查股根据调查情况据实核定征收。
个人出租房产(生产经营用)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市局核定的最低带征率1.5%核定征收。
为便于控管、堵塞漏洞,我局拟定凡房产现有使用人与房屋产权证户名不相符的(直系亲属除外),不论有无订立租赁合同,一律视为租赁行为。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附件:最低综合应纳税款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