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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免长春市盈科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国税发[2006]7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11 生效日期:2016-12-11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长春市盈科商贸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长春市盈科商贸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属于新办第三产业企业,符合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免征长春市盈科商贸有限公司、长春市华盛医疗器械经销有限公司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鉴于长春市瑞兴冲压件厂等2户企业属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符合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的有关规定,同意自2005年起免征长春市瑞兴冲压件厂、长春华涛汽车塑料饰件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其中,200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需经主管县(市、区)国税局检查、审核后执行。
  鉴于长春三鼎变压器有限公司属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符合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免征长春三鼎变压器有限公司2005-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其中,200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需经主管县(市、区)国税局检查、审核后执行。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有关规定,加强对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时,应立即停止其减免税,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对减免税期满的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略)
  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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