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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国税函[2006]17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28 生效日期:2016-12-1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粤价函[2006]1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由于省局今年要按时完成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任务,且第一批单位的上线时间定于5月份,为方便会计核算、经费结算和调整统一征管软件,决定从2006年6月1日起,对《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按0.85元/套的统一标准收取工本费。请各地及时做好收费标准的调整,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工本费收入,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票据式样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62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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