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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爱森(中国)絮凝剂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6]39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24 生效日期:2006-04-2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爱森(中国)絮凝剂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45号)收悉,批复如下:
  爱森(中国)絮凝剂有限公司是1998年在泰兴(属沿海经济开发区)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31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絮凝剂(聚丙烯酰胺)等高分子量化学原料,用于城市污水、工业废水净化及采矿和化学品加工处理领域,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且回收投资期长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同意爱森(中国)絮凝剂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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