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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福州外轮代理公司等企业上交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国税函[2006]11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20 生效日期:2016-12-11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莆田市国家税务局、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下属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223号),同意以下企业2005年度按核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就地调整补税:
  中国福州外轮代理公司 38万元
  中国湄洲湾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3万元
  中国漳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8万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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