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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国税函[2006]14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1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1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3号)精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从2006年度起在我省的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一律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
 
  二、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的各个加油站已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独立经济核算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精神,从2006年度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一律由省辖市级以上销售分公司作为成员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并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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