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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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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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苏地税函[2006]5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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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4-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体系,改善税收征管环境,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现就做好2006年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宣传的重要性
今年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第一年,贯彻执行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当务之急。个人所得税征管面向全体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外籍人员,涉及到个人切身利益,政策性强,部门配合要求高,征管难度大。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的历史又较短,许多公民和单位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意义、目的、税法精神和具体政策规定不太了解或理解有偏差,导致部分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自觉性不高,个人所得税应有的积极作用难以发挥,社会反响较大。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增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促进依法治税,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来抓,认真制定和落实宣传方案,形成领导负责,主管部门落实,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局面,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
三、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在宣传对象上选取重点税源户、重点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未落实的单位作为重点;在宣传内容上应以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具体要求、税务机关服务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作为重点,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更好地了解掌握自行申报纳税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税款的程序及方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创新方法,注重实效
为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效果,各地应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不同特点,在创新宣传方式和宣传手段上下功夫。既要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栏、纳税申报厅、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等固定场所进行宣传,也要利用税收流动宣传车、上门辅导等形式进行宣传。既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台等有声媒体进行宣传,也要利用报刊、杂志、广告屏等无声媒体进行宣传。既要运用群众喜闻乐见、新颖生动的有奖竞答、文艺演出等传统形式进行宣传,也要用互联网、信息台、手机短信等现代先进方式进行宣传。
五、加强督查,搞好总结
各省辖市局对本地区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并注意宣传工作动态的掌握,及时总结、交流宣传工作经验。省局将对各地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另外,请各地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个人所得税宣传方案报送省局办公室、税政四处;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总结于2006年10月20日前报送省局办公室、税政四处。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