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减免延边天池选矿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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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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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吉国税发[2006]8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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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4-1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延边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延边天池选矿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延边天池选矿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属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符合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免征延边天池选矿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相应年度(详见附件)的企业所得税。
鉴于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珲春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属于设在国家确定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自2005年度起享受国家有关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即:2005年-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200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需报经州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同意珲春紫金矿业有限公司自2006年度起享受国家有关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即:2006年-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200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需报经州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有关规定,加强对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时,应立即停止其减免税,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要着重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合理确认其收入、成本和费用所属年度,认真核准其2005年度减免税额,坚决杜绝企业钻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空子。对减免税期满的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略)
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