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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经济贸易局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汕经贸[2006]10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1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经贸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程序》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6]1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从2006年3月1日起,办理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必须到省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审批文件。然后,按项目隶属由区经贸局或市直属企业向市经贸局正式报文提出申请。按省要求需递交的材料相应增加1份由我局存档。我局接到申请后,在确定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向省经贸委提出办理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初审意见。有关确认书的变更,按省经贸委的通知执行。
 
  附件: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程序》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6]19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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