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发票管理服务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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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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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汕国税函[2006]9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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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4-04 |
生效日期:2006-04-04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针对当前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发售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发票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4月2日市局在金平区局召开的现场办公会议决定,市局提出如下四项措施,要求各单位转变观念,改进作风,加强管理,强化服务,切实加强小规模纳税人发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一、增强服务纳税人的观念,改进发票发售缴款方式。各单位应切实转变观念,从服务纳税人、方便纳税人出发,进一步改进小规模纳税人发票管理和服务工作。要本着“依法、自愿”原则,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到银行缴款或在办税服务厅现金缴款的方式,并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发票发售收款窗口,根据售票业务量的大小,合理调配发票窗口工作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加强发票核销与发售环节的工作衔接,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避免纳税人因多次排队或多次返往等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和额外的负担。
二、严格履行办税服务承诺,简化购票环节和手续。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汕头市国税局服务经济发展十六项措施》(汕国税发[2003]56号)要求,严格履行办税服务承诺,落实“一站式”办税服务措施。要坚持“适量发售”与“满足需要”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以及对发票的实际需求量,合理核定发票供售量,以满足用票人保证正常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对纳税人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发票领购种类、数量进行变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审批,并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由原12至13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
三、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用票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清理检查。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发票“验旧供新”制度,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对申请变更用票权限或用票量异常的小规模纳税人,要落实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防止骗购普通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的情况开展全面清理检查,对日常管理或清理检查中发现购票后携票走逃或失踪的,要采取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并坚决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严厉打击骗购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四、抓紧研究和推进“税银库联网”建设。要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充分利用点多面广的银行网点,使纳税人能够就近办理发票领购缴款等涉税事宜。同时,积极联合银行、国库等有关部门,加紧推动“税库银联网”建设,使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或领购发票的同时,能够实时实现税款或发票工本费的缴交,真正达到方便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目的。
以上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