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教育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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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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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通地税[2006]4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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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4-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教育收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内地税字 [ 2006] 5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通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地税字 [ 2006] 31号)文件精神“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照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请一并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征收单位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学校,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审批等相关手续。
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学校收取的教育劳务费收入,应开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辽市教育费收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分为机打和手工填开发票两种,机打发票手填无效,该发票分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均采用无炭压感彩纤纸印制。
四、各征收单位要与当地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专用发票》的衔接和过渡工作,《专用发票》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从 2006年7月1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学校收取的教育劳务费收入,不得使用其他票据代替《专用发票》,对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专用发票》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征收单位要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帐簿,使用专用发票单位要建立领购、使用发票台帐。
六、各征收单位于 2006年5月20前将使用《专用发票》(机打或手工)半年用量上报市局税收管理科(并填制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邮寄)陈红静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