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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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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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津地税地[2006]1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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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4-19 |
生效日期:2006-05-01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稽查一、二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两税")减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税"减免的申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告知纳税人,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在用地申请批准后30日内,向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坐落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办理契税减免,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二、"两税"减免的受理、审核和批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见附件),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全部资料,对情况较为复杂的5日内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全部资料。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减免规定的,于审核当日办理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减免税,且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的减免,或契税计税金额在一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办理减免手续,实行窗口申报受理、当日审核办理的办法。
对虽符合"两税"减免税规定但情况比较复杂的,或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以及契税计税金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减免,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受理、审核,并在10日内报市局办理减免手续。
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要开具减免税通知单。纳税人持减免税通知单向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有关房屋、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两税"减免的备案
对占用耕地1000亩以下以及契税计税金额在一亿元以下的减免,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市局备案减免申报表(耕地占用税减免同时备案用地批准文件)。
对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以及契税计税金额在一亿元(含一亿元)以上的减免,市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几项说明
"两税"申报应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个人都无权受理。
各级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做出的减、免税规定,一律无效,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要向上级机关报告。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农[2004]31号)同时废止。
附件: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需提供的材料
契 税
一、减免类型:办公用房
1、证明其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的证明材料。例如:事业单位的法人证和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承受土地房屋的批复,同时审查是否用于办公、教学等。
3、房屋买卖合同及所购买房产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二、减免类型:企业改制
1、改制后的企业法人执照和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的材料。例如:经委、调办、主管局或董事会的批复、决议等。
3、改制后企业的公司章程。
4、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三、减免类型:企业合并
1、合并后企业的法人执照和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实行合并的材料或企业合并协议。例如:经委、调办、主管局或董事会的批复、决议等。
3、合并后企业的公司章程。
4、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四、减免类型:股权重组
1、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股权转让或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证明材料或董事会决议等。
3、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公司章程。
4、若是职工购买企业产权,应证明其为本企业职工。例如:企业人事档案或工资表等。
5、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五、减免类型:内部划转
1、企业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2、政府主管机关对国有资产调整划转的批复。
3、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划转资产的决议等。
4、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六、安置职工
1、承受土地、房屋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2、出售、关闭或破产的出售协议、上级政府批复、董事会决议或法院判决。
3、被出售企业职工名册,给予职工补偿的协议以及签订的用工合同,用以判定减半征收或是免征。
耕地占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符合减免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书。
2、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书。
3、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以上"两税"减免税资料为基本要件,如遇特殊情况,各区县地税局可确定纳税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并及时告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