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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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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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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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4-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省局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以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为契机,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税源管理工作的全面实施,进一步加大清理漏征漏管力度,准确掌握辖区内户管底数及纳税户基本情况、行业结构、税源分布状况,及时采集、录入、修改有关登记数据,加强对动态税源的监控。
二、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行国地税联合办证方式,以方便纳税人,减轻纳税人负担。省局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办证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各地的经验,与省国税局共同商定联合办证的具体实施意见,对全省国地税联合办证工作予以规范。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将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测算拟定,报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实行全省统一的收费标准。新的标准出台后,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在换证、办证中坚决杜绝超标准、超范围的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四、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将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供各地张贴告知纳税人。
五、各级地税局办公室、征管、票证、信息等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这次换证工作。
六、各地请以市州局为单位于5月20日前分别将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副本、外框所需数量报省局票证中心,以便统一制作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