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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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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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杭国税流[2006]14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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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4-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市)局,市局开发区分局: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和《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国税发[2006]49号 )已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将贯彻落实消费税政策调整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消费税政策调整的有关规定,明确政策调整的内容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同时要结合税法宣传月活动,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切实做好政策的宣传,使纳税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
二、各局要做好对所属企业消费税税源的调查摸底工作,对新增和调整消费税税目的纳税人要及时做好新增消费税税种的登记和税目的核定工作。新增和调整消费税税目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后,确定税种税目的核定意见,然后由各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在CATIS中统一做好对有关纳税人的消费税税种登记和税目的核定工作(杭州城区各局应在4月25日前将本局纳税人的《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统一送交市联合税务登记办证中心)。
三、各局要切实做好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辅导和管理,加强对纳税申报的监管,对需办理消费税抵扣手续的纳税人,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有关抵扣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抵扣凭证与企业按规定设立的消费税抵扣税款台帐进行核对,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审核工作可在征期结束后进行。
四、各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希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