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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加强税收征管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市府发[2006]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4-25 生效日期:2006-01-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撤地设市以来,市政府就中心城区(含章贡区和开发区,下同)税收征管先后出台了多个规范性文件。近几年,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经济主体的流动性明显增强,在税收征管和财政分配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税收混级混库现象不断发生,影响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投资环境的优化;区域之间为拉税源、争税收,竞相提供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一定程度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防止税源的无序流动和国家税收的流失,实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经市政府2006年4月18日第十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加强我市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合现行规定,统一政策,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范围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文件,在基本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对部分收入征管范围和权限重新明确:
1、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的中央、省、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及市以上单位)、市及市以上单位所办的三资企业由市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税收归市本级;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的区属企事业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所办的三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区国税、地税局负责征管;市及市以上单位与区属企事业单位共同出资兴办的企业,由市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税收入市本级库,年终由市财政按双方出资比例进行结算。
2、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招商引资企业按照"谁招商谁受益"原则确定税收入库级次。凡由市及市以上单位直接引进的招商项目,工商、税务登记在市本级办理,税收归市本级。外商或境内投资者在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进行租赁、承包、兼并、收购企业等投资,其税收按照被租赁、承包、兼并、收购企业的原税收隶属关系,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和税收入库级次。投资者通过租赁、承包、兼并、收购市及市以上企业与区属企业重组的新企业,其工商、税务登记在市本级办理,缴纳税收根据企业重组前两年的税收比重分成。
3、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改组改制企业按照企业原税收隶属关系确定税收入库级次。凡改组改制前税基分别归属市本级、区级的企业改组改制后,工商登记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维持不变,按照原税收隶属关系确定税收入库级次。由市及市以上企业与区属企业改组改制重组的新企业,其工商、税务登记在市本级办理,缴纳税收根据企业重组前两年的税收比重分成。
4、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退城进园"企业按照原税收隶属关系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和税收入库级次。
5、凡属市本级收入范围的招商引资企业、改组改制企业、新办企业、退城进园企业,落户在中心城区的,落户地在土地、规费等方面给予了优惠的,根据落户地支持程度,确定市、区分成比例,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实行分成。
6、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房地产项目按土地归属确定税收入库级次。凡市本级承接了原赣州市债务的建设项目、承接市及市以上单位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市土地收储中心划拨土地用于市及市以上单位或市政工程的建设项目,由市直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税收归市本级;承接区属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由区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税收归区级。
7、章贡区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业税收,除市政工程、重点工程和市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由市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税收归市本级外,其他项目由市本级、章贡区按施工企业隶属关系确定税收入库级次。开发区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业税收,除市政工程、重点工程和市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由市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税收归市本级外,其他项目税收由开发区地税分局负责征管。
8、市政府《关于确立市与黄金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赣市府字[2001]132号)明确的开发区区域范围内,由章贡区税务部门征管的纳税户,其税收征管办法和纳税级次不变。
9、县(市)区域范围内由市级单位直接引进、申报安排的市及市以上单位投资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由市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税收归市本级,其他税收实行属地管理。落户地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了优惠的,根据落户地支持程度,确定市、县(市)分成比例,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实行分成。大中型工业企业标准参照省财政厅赣财预[2004]5号文件明确的标准执行,即一次或分期实际投资总额,以及合同(计划)投资总额为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投资总额指新建大中型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土地购置费用的总和。
 
  二、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委托交通稽征部门代征的车辆税收,由市地税局统一委托章贡、黄金交通稽查征费所代征,代征税款按分成比例逐月分别缴入市级、章贡区级、开发区级金库。分成比例以2004年、2005年两年交通稽查征费所实际代征各级税款占代征税款总额的比重确定,其中:章贡交通稽查征费所代征税款市、章贡区分成比例为:57∶43;黄金交通稽查征费所代征税款市、开发区分成比例为:56∶44。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给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支付给代征单位,年终根据市、区税收分成比例分摊,区负担部分由市财政予以扣缴。
 
  三、各级政府要继续整顿和规范财税秩序,认真纠正地方自行出台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严厉打击各种偷逃骗税、抢拉税收行为。对于违反规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安排财政资金,吸引企业重新登记注册,或者通过剥离主营业务、脱壳等方式,造成事实上"抢拉"企业来本地注册等行为,一经核实,立即纠正,由市财政相应扣减该地财力;对扰乱税收秩序、擅自变更税收入库级次的责任单位,相应扣减该单位经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税收征管规范有序。
 
  四、税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认定新办企业的税收入库级次,按季报送财政部门备案,不得随意变更已登记企业的税收入库级次。确需变更级次的,税务部门先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确认后再调整。地税部门要加强建筑安装、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独立建帐、单独核算,避免出现混库、混税问题。
 
  五、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解决收入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市财税征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按规定履行职责,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收入征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六、除上述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市政府《关于确立市与章贡区财政体制的通知》(赣市府发[1999]17号)、《关于调整章贡区财政体制的通知》(赣市府字[2001]92号)、《关于调整和完善市与章贡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赣市府字[2004]190号)、《关于确立市与黄金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赣市府发[2001]132号)和《关于调整市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赣市府字[2005]244号)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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