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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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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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深地税发[2006]23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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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4-1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我市开发产品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的确定问题。对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计税毛利率暂定为3%,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暂定为20%;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以预售房地产取得的预售收入,按20%的预计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除此,以下各条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二、关于企业预售开发产品手续不全的问题。一些开发产品是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商业住宅用地,有用地许可证、开工证和竣工证,但是没有预售许可证,没有补地价,没有独立房产证;或者手续正在补办的,按照通知规定,只要有开发产品预售收入,不论手续是否齐全,同样适用该文件。
三、对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的原值问题。按照通知规定,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因此应以“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金额”为计税依据,即按照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价格作为企业固定资产计税价格并据此计提折旧。
四、各主管局要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特点,结合各自征管企业实际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预售情况的管理。应在加强企业纳税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开发产品实行严格的台账制度,并对开发产品分类分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893号)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