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城区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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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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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萍府办字[2006]51号 |
发文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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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04-21 |
生效日期:2006-04-21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小中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我市城区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明确如下:
市城区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单套住房的实际成交价格:7层(含)以下建筑物在1600元/m2(含)以下,7层以上建筑物在2200元/㎡(含)以下。
符合上述标准的普通住房交易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住房交易,对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5年6月1日前的,按原优惠政策执行;对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5年6月1日后的,按新的政策执行,并自本通知 发布之日起组织征收。以后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每年公布一次普通住房标准,如房地产市场无太大变化,则维持本标准,不再公布。
各县(区)对普通住房标准的制定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确定。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