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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地税发[2006]5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4-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规费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征收管理部门税务检查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换发税务检查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实施。
二、此次换发的税务检查证为征收管理部门使用的税务检查证,检查证的审核、制作、发放、管理工作及其他有关事项由省局征管处负责。各级地税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证换发工作。
三、换发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的对象、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此次发放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税务检查证的对象为从事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式税务干部,其他税务人员不得办理此证。
(二)各级地税机关确定换证人数、填报办证申办表(表样见附件),上报市局,市局征管处统一汇总后于2006年4月3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三)税务检查证持证人照片为蓝色背景二寸正面免冠着秋装税服彩照,应附同申办表一起上报,数量1张。照片后需注明姓名、编号。
(四)换发工作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各级地税机关换发时要做好旧证的收缴工作,登记造册后上报市地税局,经市地税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就地销毁。各市地税局应于6月16日前将旧证收缴、销毁情况上报省局征管处备案。
四、2000年版税务检查证有效期延至2006年5月31日。从2006年6月1日起启用2005版税务检查证。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筛选、确认征收管理部门需要发放税务检查证人员的范围,保证换证工作圆满完成。
附件:《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申办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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