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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徐财税[2006]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4-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6]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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