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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地税发[2006]9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4-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反馈区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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