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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藏国税发[2006]4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4-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我区现行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是 1999年按照《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的通知》(藏国税发[1999]53号)的规定,由各地(市)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由于各地掌握尺度不一,使得地区间执行的行业利润率存在较大差异,参差不齐的行业利润率既不利于区域间个体工商户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税法的贯彻落实。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区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执行统一规范的行业利润率: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各地应按照区局制定的全区统一行业利润率(见附件)确定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税额。
对于建筑安装行业的行业利润率,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行业利润率和免税扣除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月数/当月月数
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营业额×核定行业利润率-累计免税扣除额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当月月数/全年月数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上月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三、原《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行业利润率的通知》(藏国税发[1999]5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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