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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退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地税地[2006]1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4-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稽查一、二分局:
为进一步保证契税政策的贯彻实施,规范契税退税行为,依据契税有关规定,现就契税退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减免税规定退税
根据契税在登记备案环节征收的情况,对用拆迁款购房等符合契税减免政策规定,并已交纳税款需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屋坐落地的地税局提出减免退税申请,填报《个人契税(政策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主管地税局要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减免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要求,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同意办理退税的,为纳税人开具《天津市契税减免税款通知单》(见附件二),纳税人持《天津市契税减免税款通知单》到房屋坐落地房管局办理契税减免退付手续。
二、退房退税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契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开发公司已办理新建登记"、"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购房人申请退税的,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符合退房退税规定的,要通知纳税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个人契税(退房)退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三),到出售方确认退房意见。
(二)退房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退税申请审批表》到房屋坐落区(县)产权部门确认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三)退房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退房款凭据、银行结算清单、契税完税证、购房人身份证正件及复印件到房屋坐落区(县)地税局审批,由该区(县)地税局在《契税退税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纳税人持《个人契税(退房)退税申请审批表》到房屋坐落地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房屋出现面积差退补契税
对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面积缴纳契税后,经房管部门测量出现房屋面积差引起契税税款多退少补的,纳税人在办理产权证明过程中,由该区(县)房管局依据购房证明中所载的面积、成交金额差直接办理补缴或退付税款手续。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契税退税的管理,要求房管部门按月报送契税退税统计表,经审核无误后,建立台帐进行管理。
附件:
1、个人契税(政策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略)
2、天津市契税减免税款通知单(略)
3、个人契税(退房)退税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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