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权限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国税函[2006]12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27 生效日期:2006-01-0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

  为配合CTAIS2.0版本运行的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具体情况,经省局研究决定,统一划分全省企业所得税有关涉税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1、国产设备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报省局审核;500—1000万元的(含500万元),报设区市局审核;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国税局审核;
  2、税前扣除审批金额、政策性减免税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报省局审批;300—500万元的(含300万元),报设区市局审批;3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局审批;
  3、自然灾害困难减免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报省局审批;30万元—50万元的(含30万元),报设区市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局审批。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