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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南通正大有限公司委托养鸡户饲养鸡支付饲养费要求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通国税函[2006]8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6-04-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如东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通正大有限公司委托养鸡户饲养鸡支付饲养费要求开具发票的请示》(东国税请[200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号)的规定,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申请方应是向南通正大有限公司收取饲养费的养鸡户,而不应是作为付款方的南通正大有限公司。
2.养鸡户单独的饲养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其收取的饲养费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故其不应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3.你局经南通正大有限公司的申请为该公司支付饲养费代开发票的做法应立即纠正,已开具的发票应予以收回。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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