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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及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通国税发[2006]6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6-04-1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54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5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精心组织, 确保宣传培训到位。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和落实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宣传培训计划。一是抓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要结合四月份"税法宣传月"活动,通过媒体、大厅公告、税法宣讲会等多种形式,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新政策的具体内容。确保对涉及到消费税税目有变动的企业培训面达100%.二是抓好对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的培训。市局已组织各地参加了总局的视频培训会议,各地要在此基础上,组织对各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等岗位人员的培训,详细讲解《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的内容,对税目界定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要进行重点辅导,如:高尔夫球竿、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中间产品认定问题;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也属于实木地板税目;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不能只根据企业的产品名称来判定;不能以酒精度折算从量定额征收的白酒数量、成套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等等问题。确保每名税务干部都能了解新消费税政策调整的意义、背景、内容等。

  二、调查摸底,测算税源增减变化。各地要尽快组织责任区管理人员对所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一次排查,在梳理辖区内有多少企业涉及消费税税目调整时,不能简单地凭企业名称来判断,要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日常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资料来确定辖区内消费税纳税企业名单,凡对照新的税目不能确定的,一律要上门核查。对未有消费税业务但具备列举产品生产能力的企业,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同时在日常管理中进行重点监控。对有争议的产品,应做好情况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要确保本次政策调整无漏征漏管现象发生。
  各地在排查消费税纳税户情况的同时,要对辖区内消费税税源情况(包括新增、调整、取消税目的影响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测算和分析,摸清税源,及时掌握税源变化,预测2006年度消费税税收收入水平。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局。

  三、全面做好税种登记、纳税申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企业于4月30日前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并根据纳税人上报的资料,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发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确保涉及到的纳税人在5月17日前按期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四、及时做好系统软件的升级维护工作。省局征管软件升级修改到位后,市局会及时通知各地进行维护,同时督促网上申报服务单位修改申报软件,增列、调整消费税税目、税率,增加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申报表式。

  五、加强对珠宝玉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征管和调研。各地要继续加强对金银零售企业的管理,增强部门、岗位间的协作,切实从申报管理、日常巡查、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等方面形成有效的综合管理力度。税源管理岗位要定期审核企业的《经营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对企业的销售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变动较大、税源减少等情况要及时转入评估程序或组织税收检查。结合本次消费税的调查,请各地再重点了解取消《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使用后,纳税人的申报、征收情况以及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管理建议,及时反馈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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